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6-13 瀏覽次數:3108
深環規〔2022〕3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及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檢查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日
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明晰主體責任,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及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的監督檢查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依法依規應當進行審批的,由負責審批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編制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影響報告表依法依規應當進行備案的,由項目所在轄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對編制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質量控制
第五條 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擇信用良好、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相關要求的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鼓勵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六條 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過程管理,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含征求意見稿和擬報批稿,下同)進行審核,對其內容和結論負責。
第七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結果負責。公眾參與過程中,通過網絡平臺或者其他形式公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加蓋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公章。
第八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對公眾反映的問題給予高度關注并及時回應。對環境影響方面公眾質疑性意見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前以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開展深度公眾參與,充分征集公眾意見。
第九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審核階段形成可追溯的質量管理機制。
第十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過程中應當建立完整檔案,檔案應當符合《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舉報建設單位公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編制規范性、編制質量等問題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編制規范性、編制質量等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整改并按規定重新公示。
第十二條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材料的完整性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規范性進行檢查,具體檢查內容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質量進行檢查,具體檢查內容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報告表已依法依規辦理告知性備案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以抽查的方式開展備案后編制行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是否屬于《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備案管理名錄》規定的備案范圍;
(二)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規范性和編制質量的監督檢查,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執行。
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的,或者不符合《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或者由受理時已列入限期整改名單或者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編制單位或者編制人員編制的,以及建設項目不屬于備案范圍的,負責辦理告知性備案回執的部門應當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情形:
(一)環評文件抄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項目的建設地點、主體工程及生產工藝、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結果等內容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
(二)關鍵內容遺漏: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隱瞞項目實際開工情況,遺漏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環境保護目標的;未開展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相關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的;未提出有效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的;
(三)數據結論錯誤: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篡改環境現狀監測、調查數據或者其他技術材料的;編造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等現狀調查、預測、評價內容或者結果的;降低環評標準,致使環評結論不正確的;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明顯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仍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的;
(四)其他造假情形:建設單位、編制單位編造或者篡改公眾參與內容或者調查結果的;編制單位故意降低環評文件類型或者評價工作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在環評文件中假冒、偽造他人簽字蓋章的;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結論有重大虛假的。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監督檢查工作中,通過調查核實、技術審查、備案抽查等方式,發現審批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備案類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設項目產生不良環境影響。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通過備案抽查發現建設項目屬于審批范圍但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的監督檢查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其他編制要求、監督檢查、信用管理等內容,按照《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