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12-29 瀏覽次數:961
深環規〔2023〕3 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社會信用制度”的部署,規范我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現將《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社會信用制度”的部署,規范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健全環境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價與修復、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排污單位環境行為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環境行為,是指排污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部門,包括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條 環境信用評價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部門聯動、獎懲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管理實際,依法依規將下列排污單位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二)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
鼓勵未納入第一款規定范圍的排污單位自愿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范圍需要調整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整。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以下簡稱《評價指標》),建設全市統一的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管理系統),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抽查工作,負責公布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并評估全市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實施成效。
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異議核實、修復核實和退出等具體管理工作。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和管理工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完成。
第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環境信用評價相關規定參與評價工作,及時登錄評價系統、跟進評價結果,提交異議申請、加分申請、修復申請。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委托第三方環境信用評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開展資料核查、現場核查等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第三方機構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評價規則與程序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據行政執法情況、環境污染犯罪情況、守法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環境信用信息確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包括扣分指標和加分指標。對排污單位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扣分;對排污單位自愿性環境友好行為予以加分。扣分項和加分項的修復期和有效期按照《評價指標》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評價指標需要調整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整《評價指標》并公布。
第十條 排污單位在評價期限內存在的有效記分的單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如涉及多個扣分指標,按照記分最高的類別進行扣分;存在多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評價指標分別記分,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實行100分記分制。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分為四個等級:90分及以上為環保誠信企業、75分(含)~90分為環保良好企業、60(含)~75分為環保警示企業、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并發布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通知后,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根據通知要求,上報排污單位名單。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定并發布排污單位名單,制定評價須知,并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將評價須知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扣分指標信息數據通過生態環境相關業務系統以及數據庫獲取。
加分指標信息數據由排污單位根據評價須知提交加分申請以及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審核確認。
評價管理系統根據《評價指標》對排污單位進行自動記分評價,生成相應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評價管理系統根據首次排污單位前四個季度的環境信用信息,依據《評價指標》形成指標記分,累計生成首次評價結果,對已經完成首次評價的排污單位按季度實施動態評價,生成動態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數據更新時,由評價管理系統向排污單位發出提示信息。排污單位也可以自行登錄評價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信用信息、記分情況和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對環境信用信息、指標記分和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數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自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核實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異議申訴,并提交相關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過程中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前述時間不計入核實、復核期限。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的扣分指標在不予修復期期滿之后,實施有效整改的,可以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提交信用評價指標記分修復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對不符合修復條件的排污單位,不予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排污單位,同意修復并修改其記分。
排污單位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自評價管理系統通知企業修復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修復申訴,并提交相關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修復過程中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前述時間不計入核實、復核期限。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對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信息進行抽查,通過資料核查或者現場核查的方式核查排污單位以及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所采集并上傳環境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核查后填寫核查記錄并上傳到評價管理系統。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第十九條 1年以上不從事排污生產活動的排污單位,可以通過評價管理系統申請退出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并提交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初審意見,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出具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退出條件的排污單位,予以退出;對不符合退出條件的排污單位,不予退出。
市生態環境部門也可以主動將符合退出條件的排污單位調出排污單位名單并上傳材料。
第三章 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評價管理系統及其官方網站等平臺上公開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自結果公開之日起計算,結果公開最長期限為3年。
公眾可以通過市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查詢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將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同級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公安局、財政局、水務局、稅務局、深圳海關、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本部門網站、政府網站或者媒體等渠道對外宣傳環境信用評價政策動態,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大培訓宣傳力度,增強排污單位環保守信意識。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監督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宣傳排污單位環保誠信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排污單位進行分級分類,根據其信用等級的高低實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頻次等差異化的監管措施;依法依規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向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內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價與修復、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描述
附件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描述
分值
等級
環境信用描述
X(得分)≥90分
環保誠信企業
環保誠信,排污單位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管理要求,模范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具有很好的社會影響。
90分>X(得分)≥75分
環保良好企業
環保良好,排污單位基本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管理要求。
75分>X(得分)≥60分
環保警示企業
環保警示,排污單位基本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存在環境違法情況及風險隱患。
X(得分)<60分
環保不良企業
環保不良,排污單位環境違法違規問題突出,環境風險隱患大。